新北市112學年度光華國小現職校長、教師及學生參加本土語言
能力認證獎勵計畫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7月28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20101422號函辦理。
-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2年9月12日新北教國字第1121807421號函辦理。
- 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改進措施辦理。
- 目的:為鼓勵本校師生發展本土語言專長,並參與本土語文能力認證,提升本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及學生本土語言學習興趣,針對通過本土語文能力認證之教師及在學學生予以獎勵,特訂定本計畫。
- 獎勵對象:本校之現職校長、現職編制內正式教師、代理代課教師、行政人員及在學學生。
四、奬勵標準
(一)教師及校長部分
- 校長敘獎依照通過認證級數與「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7條第1項
第3款第7目及同法第5款第6目給予記功或嘉獎之獎勵;教師敘獎依照「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1項第3款第9目與同法第5款第7目予記功或嘉獎。
- 獎勵規定如下
- 通過教育部辦理閩南語言能力認證考試:通過初級、中級者敘嘉獎1次;通過中高級、
高級者敘嘉獎2次;通過專業級者記功1次。
- 通過客家委員會辦理客家語言能力認證考試:通過初級、中級者敘嘉獎1次;通過中高
級者敘嘉獎2次。
- 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通過初級、中級者敘嘉獎1次;通過
高級者敘嘉獎2次;通過薪傳級者記功1次。
- 教師參與本土語文認證測驗報名費補助:依本局公文所訂期程申請補助。
- 專長教師獎勵:配合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提升國民中小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及客語文)專業教師獎勵計畫及補助計畫,支持學校鼓勵非本土語文專長教師,修讀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補助教師進行課務調整、公假排代或減授課(每師、每週最多2節課)經費。
(二)學生部分
1. 通過教育部辦理閩南語言能力認證考試:
(1) 通過基礎級、初級者:由學校頒贈獎狀1紙。
(2) 通過中級、中高級者:由教育局頒贈獎狀1紙。
2. 通過客家委員會辦理客家語言能力認證考試:
(1) 通過初級者:由學校頒贈獎狀1紙。
(2) 通過中級、中高級者:由教育局頒贈獎狀1紙。
3. 通過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
(1) 通過初級者:由學校頒贈獎狀1紙。
(2) 通過中級、中高級者:由教育局頒贈獎狀1紙。
(三)行政人員及學校部分
- 108年度本土語言課程由通過本土語言認證之現職教師教授節數佔現職教師教授本土語言總節數之比率達百分之百者,學校依實考核,並依照「新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辦理教師敘獎處理原則」第9項第1款,核予相關業務承辦人嘉獎2次以5人為限,主辦1人記功1次。
- 推廣本土語認證績優學校獎勵:經費用於補助學校推廣本土語言教育相關事宜
- 服務機關審核通過後本權責辦理敘獎,肯定並鼓勵學校行政人員推動本土語言認證之成果,依「新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辦理教師敘獎處理原則」第28項第1款規定,經評選為第一名者,主辦人員1人記功1次,餘有功人員5人各嘉獎2次;經評選為第2名者,主辦人員1人嘉獎2次,餘有功人員5人各嘉獎1次;經評選為第3名者,主辦人員1人嘉獎2次,餘有功人員3人各嘉獎1次。倘前三項有重複敘獎者,請擇優敘獎。
五、上開三項能力認證證書合格效力,應以中央主管教育機關認可之發證單位所發之正式文
書為準。通過同等級數檢定者,獎勵以1次為限,如已通過較高級數檢定者,復通過較低級數檢定者,不再獎勵。
七、經費:本活動所需經費由教育局專款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