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謂智慧財產權
人類用思想、智慧創作而產生的作品或擁有的產物,也就是因智慧的創意而衍生的財產權,可稱為智慧財產權,主要有商標權、專利權及著作權,其中著作權是與學校的教學息息相關的。
二、著作權簡介
在人類社會裡,文明的發展與延續,必須藉由許多人的發明、創作才能完成。精神方面的創作,尤其是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領域的作品更是文明資產的一部分,我們稱他們為著作,為了保障這些著作創作者的權益,由國家制定法律予以保護,法律所規定的這些權利,就叫做著作權。
當創作者完成一項著作時,就這項著作立即享有著作權,而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因此著作權是在著作完成的時候立即發生的權利,也就是說著作人享有著作權,不 須要經由任何程序,當然也不必登記。著作權包括了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兩個部分。著作人格權,是用來保護著作人的名譽、聲望及其人格利益的,因為和著作 人的人格無法分離,所以不可以讓與或繼承。著作人格權包括有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修改權等三種權利。
著作財產權,主要是賦予著作人即創作著作的人財產上的權利,使他獲得實質上的經濟利益,促使作者繼續從事創作活動,精進創作的質與量,豐富文化內容。著作 財產權的主要內容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編輯權、出租權及散布權 ,一共有十一種權利。
為了尊重著作人的權益,利用別人的著作時,不但不能侵害到著作人格權,還應得到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
引用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小百科」
三、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
教師在學校授課時,常常會因為教學的需要而影印他人的書籍、文章,或利用他人的文章、圖片來製作教學教材,這些行為都涉及到著作權法上所謂的「重製」。著 作的重製行為如果在合理使用的範圍,不須經過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可自由利用。但如果超過合理使用的範圍,就必須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才不會侵害 他人的著作權。
針對學校教師授課的情況,著作權法特別在第46條訂定了合理使用的規定,明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究竟什麼是出於學校授課需要而重製的合理範圍?法律並沒有明確的數量上規定,通常來說,必須與老師上課的課程內容有關,而且重製的質或量也不宜超過客觀的 標準,例如上英文課時,影印1篇英文雜誌或報紙報導當講義,與課程內容相關;但上地理課時,影印數學方面的著作當做講義,與課程內容無關的話,不能算是合 理範圍;還有講10頁的課本影印了別人100頁的作品來當講義,恐怕也很難被認為是合理範圍。因此到底如何使用,用到怎麼樣的程度才算合理範圍,必須依照 具體個案的情況來認定。如果被利用的著作權利人跟授課的老師對於合理範圍認知有異而發生爭議,最後還是要由司法機關來加以審認。
有關教師授課時,到底可以影印多少別人的著作,參考美國和香港實務界的處理經驗,是由著作權人團體與學校等利用人團體雙方,針對合理使用的範圍進行協商, 最後訂出明確的標準,再由雙方簽署協議書,而這種出於市場機制所達成的協議,一方面在著作利用的市場上慢慢建立了共識,另一方面也提供法院作為審判相關案 件的參考,當社會大眾普遍接受了這個標準,就成為社會大眾共同遵守的規範。
由於現階段我國社會上對於著作權法第46條所稱的合理範圍尚未建立共識,美國和香港的社會所建立、遵循的尺度,不失為是一個可以用來參考的國際標準,依照這兩個國家目前的標準,可以歸納出幾項重點,供台灣的教師參考:
1、 基本原則:
(1) 上課指定之教科書不應以影印的方式代替購買。
(2) 教師為授課目的所影印的資料對於已經出版銷售的選集、彙編、合輯或套裝教材不應產生市場替代的效果。
(3) 應由教師自行衡量需不需要重製別人的著作,而不是接受第三人要求或指示而重製。
(4) 教師授課的合理使用,係出於授課臨時所生的需要,因受到時間的拘束和限制,無法合理期待及時獲得授權。
(5) 同一教師關於同一資料如在每一學期反覆重製、使用時,應徵求權利人授權。
(6) 影印本應註明著作人、著作名稱、來源出處、影印日期等,並應向學生說明著作資訊,及提醒學生尊重著作權,及不可再行影印或重製給其他人。
2、 有關重製的數量或比例:
(1) 供教師自己使用時,限重製1份:
為供學術研究、教學或教學準備之用,可根據教師個人的需求,由其本人或他人,複製1份下列之著作:
1.書籍之1章。
2.期刊或報紙中之1篇著作。
3.短篇故事、短篇論文或短詩,而不論是否來自集合著作。
4.書籍、期刊或報紙中之1張圖表(chart)、圖形(graph)、圖解(diagram)、繪畫(drawing)、卡通漫畫(cartoon)或照片(picture)。
(2) 供教室內的學生使用時,可重製多份:
任課教師為供教學或討論之用,可由本人或他人重製下列之著作:
1.所重製的影印本,限於相關課程的學生每人1份。
2.所利用的每1著作的比例要簡短:
A、 詩:不超過250字;故事或文章:不超過2500字(前述作品的字數限制可以調高,以便重製一首詩未完的一行,或故事或文章未完的段落)。
B、 藝術作品(包括插圖):整份作品;如同一頁印有超過一份藝術作品,則可將整頁重製。
C、 音樂作品:有關的節錄部分不超過作品總頁數10%(可調高有關百分比,以便重製一整頁)。
D、 其他作品:有關的節錄部分不超過2500字或作品總頁數10%(包括插圖),以較少者為準(可調高有關字數限制或百分比,以便重製一整頁)。
3.同一本書、期刊雜誌使用的比例:如為同一作者,短詩、文章、故事不超過1篇、摘要不超過2篇;同一本集合著作、期刊雜誌不超過3篇。如屬報紙上的文章,同一學年同一課程不超過15件著作。
4.同一學年中,重製的著作件數不超過27件。
如果在我國使用美國人或香港人的著作,在上述合理使用的範圍內,可以說應該不會發生超過合理範圍的爭議,至於利用到我國人或美國人、香港人以外的外國人的 著作時,上列的國際標準應該也可以作為教師授課時合理使用的具體參考指標,相信在發生合理使用的爭議或糾紛時,把國際適用的標準提供法院參考,應該比較容 易被接受而認定是屬於合理使用的行為。
另外,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自國外引進推廣「Creative Commons Taiwan創意共享」制度,透過電子式授權標記之運用,使利用人得依著作權人設定之授權條件,免費利用著作。教師可以善加利用此種授權機制免費利用著 作,俾於教學或編製相關教材時有豐富資源可資運用。其運作模式可參考下列網址:http://creativecommons.org.tw/。
引用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
四、創用CC
創用CC (Creative Commons)是一種針對受著作權保護之作品所設計的公眾授權模式。任何人在著作權人所設定的授權條件下,都可以自由使用創用CC授權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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